13567207686

您所在的位置: 绍兴律师孙奇峰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孙奇峰律师 孙奇峰律师,2014入职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2021年转所至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先后协办经办过大量案件,现系所内专职律师。该律师专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擅长处理买卖、承揽、房产、借贷...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孙奇峰律师

电话号码:0575-81182525

手机号码:13567207686

邮箱地址:zjsx139@163.com

执业证号:13306201610592133

执业律所: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588号中海国际1幢2003室

成功案例

季某某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功判处缓刑案

案情简介:2015年5月8日起,被告人李某分别创建“363240234”、“485700149”“483529252”、“452111780”QQ群以及名为“斗破苍穹贵宾群”的QQ群,由其担任群主,并任命被告人李某某、幸某某、陈某、张某某、杜某、王某、赵某某、姚某某、季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位某等分别担任群管理员。由上述管理员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链接,从而吸引群成员向被告人李某购买115网盘会员。

 

辩护思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作量刑辩护。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

 

案件结果:被告人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编号:(2016)浙0602刑初1261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588号中海国际1幢2003室

电话:0575-81182525

手机:13567207686

邮件:zjsx139@163.com

*姓名:

*电话:

*验证码: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