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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孙奇峰律师 孙奇峰律师,2014入职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2021年转所至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先后协办经办过大量案件,现系所内专职律师。该律师专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擅长处理买卖、承揽、房产、借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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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孙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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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关系抑或合作投资关系?

案情简介

2018年**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股票)》一份,约定:原告为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为保证原告的资金安全,被告愿意以自有资金向原告提供相应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借款履约保证;被告应于2018年1月9日前将借款保证金200万元汇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然后原告将出借给被告的800万元及被告的保证金2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在当日全部划入原告股票账户;双方指定了账户;借款利息及综合管理费率合计为借款金额的1.1/月,即每月支付利息和综合管理费合计88000元;明确了借款期限;被告可以使用股票账户内资金总额购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盈利归被告所有,亏损由被告承担,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被告只需按本协议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综合管理费;借款期到期前一个交易日,被告应将股票账户内总资产全部变现为货币资金,借款期满当日,原被告双方办理股票账户内资产的清算手续,原告须在借款期满三日内转出原告本金和应得利息、综合管理费,再将剩余的款项划转到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当股票账户内的保证金低于被告保证金的55%时,原告可以立即卖出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并进行修改密码锁仓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相关约定补足风险保证金,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无条件收回证券资金账户,并以市价全部平仓;协议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前一日,原告即将800万元转入协议指定股票账户。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将2088000元转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同日,原告分三笔将1999490元转入股票账户。

协议约定借款期间内,被告使用股票账户内款项分别购买了华仁药业、佳佳食品、冠城大通、弘业股份四只股票。2018年2月9日,华仁药业、佳佳食品两只股票跌停,股票账户内的保证金数额不足被告缴纳保证金的55%,原告遂从股票账户提取159995.23元。同月26日、27日,因被告股票账户内的保证金仍不足,原告将股票账户中的股票清仓,并于清仓次日分别提取460万元、1050363.64元,股票账户现余266.95元。

法院认为:

1、关于合同性质: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盈利归被告所有,亏损亦由被告承担,原告仅固定收取每月88000元的利息和综合管理费,借款期满后原告仅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综合管理费,剩余款项均归被告所有,符合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特征,即虽双方签订的名为合作协议,但其实质仍为借款合同,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2、关于合同的解除:同时,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未按本协议相关约定补足风险保证金,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无条件收回证券资金账户,并以市价全部平仓,而原告以保证金不足为由于2018年2月26日开始卖出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故本院以此时为协议解除之日。

3、关于违约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因协议中约定的每月88000元中包含综合管理费,且协议并未对综合管理费与利息间的比例进行约定,故原被告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本院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依法调整为年利率6%。

办案心得:

投资有风险,本案的案涉合同虽然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借贷合同,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投资款因基于投资行为亏损导致无法追回的不利后果。

实务当中对于出资应当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了解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如是民间借贷关系,则应就借款的期限、利息、违约责任、法院管辖、权利主张的费用承担等必要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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