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奇峰律师,2014入职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2021年转所至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先后协办经办过大量案件,现系所内专职律师。该律师专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擅长处理买卖、承揽、房产、借贷... 详细>>
律师姓名:孙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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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6201610592133
执业律所: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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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订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甲方将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约定了租赁期及费用。后,乙方经甲方同意,将上述租赁物全部转租给丙方,双方订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了租赁期及费用。
合同订立后丙方付清了租金,但因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租金。次年丙方与甲方订立《租赁合同》一份,并支付了后续的租金(与原乙丙方租赁合同租期一致)。现丙方起诉要求乙方退还租金。
法院认为:
1、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租赁合同》,性质上属于转租合同,合同经出租人即本案第三人同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转租期限又未超过被告剩余租赁期限,应属有效。
2、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代为支付的租金,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表明,被告在向第三人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根据其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每年须支付租金,即第一个租赁年度被告就出现拖欠第三人租金的违约行为,原告为延续租赁合同,在第一个租赁年度届满前与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又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原告支付的租金当中,包括本应由被告支付给第三人的租金。现原告向被告追偿,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办案心得:
本案次承租人得以追偿的前提系转租行为获得出租人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在次情景下,如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避免合同解除。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实务中应当核实出租人资格,如属于转租的出现案涉情形的,次承租人可综合考虑实际经营的成本和损失,选择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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