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奇峰律师,2014入职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2021年转所至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先后协办经办过大量案件,现系所内专职律师。该律师专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擅长处理买卖、承揽、房产、借贷... 详细>>
律师姓名:孙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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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6201610592133
执业律所:浙江鼎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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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1.未签订劳动合同。常见于新员工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老员工合同到期未续订等情形。
2.在法定条件下,被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回应。
二、计算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二倍工资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即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满一年的前1日),最长可主张的支付期限为11个月。
补签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三、仲裁时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四、计算标准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38条规定,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五、适用例外
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二倍工资的适用例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如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也可免除支付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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